[摘要] 黔西南州望谟县曾经的年轻的正科级干部安某3年受贿1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6年......
黔西南州望谟县曾经的年轻的正科级干部安某3年受贿1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6年。
安某,曾经作为黔西南州望谟县政府年轻的正科级干部、镇党委书记;贪婪,让他品尝到了法律的威严,品尝到了6年的铁窗高墙滋味,也品尝到了人生的“荣与耻”。年仅28岁,安某已历任望谟县乐元镇副镇长、副书记、镇长,30岁任镇党委书记,成为仅有40万人口望谟县官场的“明日之星”,更是农村老家人眼中的“小城大官”。但在权力、金钱面前安某未能把持自己,欲壑难填,终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经查,2008年至2010年期间,安某担任望谟县石屯镇党委书记;在明知工程承包人李某并没有工程承包资质,且违法挂靠其他公司承包石屯镇弄乱小学教学楼、岜油小学教学楼以及望谟县石屯大坝防洪提工程,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工程承包招投标的制度,不仅未加以制止,反而利用职务便利,处处给以李某大开方便之门,并在事后收受李某所送好处费65000元。
此外,2009年到2011年间,同样不具备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吕某、薛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安某,并在此后的石屯镇排沙小学教学楼工程以及石屯镇和平村杂号零星土地开发项目中获得安某帮助,且在事后共计送给安某好处费45000元。
3年间,安某共受贿11万元。就在安某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取大量不义之财时,一张无形的大网已悄悄向他撒开。
2013年10月14日,黔西南州纪委对安某严重违纪问题采取“双规”措施进行调查,该案随后移送黔西南州检察院侦办;黔西南州检察院指定安龙县检察院办理。安龙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对安某立案侦查。
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安某在担任望谟县石屯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罪行浮出水面。
安某在接受安龙县检察院调查时,对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所得赃款共11万元上缴黔西南州纪委。
2014年3月25日,经安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安庆涉嫌受贿罪。近日,安龙县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8000元,受贿所得人民币11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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